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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園監視器調閱與管理辦法

2025/06/01 附件下載

加米幼兒園 監視器調閱管理辦法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5.06頒布
一、依據:108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44665 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
前教育署頒佈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
管理具體作法」訂定之。
二、目的:為健全加米幼兒園監視錄影系統(以下簡稱監錄系統)之設置
管理及運用,以維護校園安全,並保護個人隱私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三、執行:

(一)本園為維護校園安全,有設置監錄系統由園長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操作,並定期檢查監視錄影設備,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,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,應立即修復處
理。

(二)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,依下列方式辦理:
1、監錄系統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,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
令規定。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,依法追究行政或民、刑事責任。
2、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,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,仍負保密義務。
3、監錄系統應持續正常運作,不可無故中斷,所攝錄之資料應保存至少 14
日以上。(依現行設備規準調整)
4、監錄系統影音資料,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
為,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,至遲應於 1 年內銷毀之。
5、本園監控系統管理授權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。因職務調整、
調職、停(離)職時,應即辦理異動移交事宜,並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料
仍應負保密義務。

(三)、調閱監錄系統資料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1、園內人員.幼兒監護人:園內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(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)或幼兒監護人,
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,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,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,
向幼兒提出申請,且僅得調閱,不得複製.翻拍。
2、公務機關:警政、司法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而向本園申請調閱錄影監
視系統影音資料,必要時並得複製、利用,應以正式公文書載明法令依
據、調閱目的、範圍及用途函請本校辦理。
3、遇有上述之情形,幼兒園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,如無保存之必要時,得予以銷毀。
4、調閱影音資料,應由幼兒園依案件性質類別由相關主管派員陪同為之,警政司法機關調閱
治安交通相關案件由園長或負責人陪同;並皆需設專簿登記(附件 2)備查。
5、監錄系統調閱申請單及登記簿至少保存一年。
6、影音資料之調閱,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。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,以本園相關安全維護相關
權責人員為執行職務,或為免除本校教職員生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。


四、本辦法經呈請園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